貞操權傅姓空姐14年前在飛機上服務時,結識林姓醫師並熱戀3年,林男卻瞞著傅女與另名女子結婚生女,還隱瞞已婚身分,持續與傅女交往。傅女發現後,認為林男浪費她8年青春,害她過了生育年齡,向桃園地院訴請損害求償;法官認為林男侵害傅女的「貞操權」,昨判他應賠償傅女150萬元。
傅女提出她事後質問林男的簡訊,她傳訊稱:「你用欺騙的,以為不做違法的事情,什麼畜生不如的勾當都可以做是不是?」林回:「睡10幾年,哪次不是你情我願的。」她再傳訊:「你用這惡毒方式欺騙我,這叫做你情我願的嗎?」林男又回:「難道我有拿著刀槍逼你陪我睡嗎?」傅女主張,林男隱瞞已婚事實,浪費了她8年青春,導致她過了生育年齡、害她無法再生育兒女,且身心靈受創,無法面對親朋好友。
法官審理認為,林男隱匿已婚事實,導致傅女不知情而同意發生性關係,有害於貞操權,昨判林男應賠償150萬元。
判決指出,民法第195條於88年間修正,增設獨立人格法益「貞操」,即個人對於其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,有自主決定的權利,若隱匿已婚事實,致他人不知情而同意性交,即有害於貞操權,得請求損害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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